香港特別行政區於2003年10月27日正式接受投資移民申請,凡在本港房地產或指定金融工具投資不少於六百五十萬元的投資者可攜配偶及十八歲以下未婚子女在港定居,而居港滿七年後,可申請成為永久居民。
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士包括外國籍人士 (阿富汗、阿爾巴尼亞、古巴和朝鮮的國民除外) 、澳門居民、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無國籍但已取得外國永久居民身份人士、及台灣居民。
有意申請者可在房地產及金融資產兩項中,選擇一項或二兩項作投資。房地產指本港的商用、工業或住宅樓宇,當中包括土地和樓花;金融資產包括股票、債券、存款證、後償債項、互惠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
投資者可攜同受養人 (即配偶及十八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 來港,惟必須能夠支持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投資者獲得原則上批准後,初步可以訪客身分來港3個月。如能提出證據證明在港正積極進行有關的投資活動,其訪客身分可獲延期3個月。投資者提出已作出所需投資的證明後,會獲准在港逗留兩年 (正式批准) 。如投資者能提出證明令入境處處長信納其繼續符合〈資格準則〉及〈投資管理的規定〉,便可獲准延期逗留兩年。按此準則,投資者可再獲延期逗留,每次為期兩年。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可依法申請香港居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