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離岸公司”是在租稅天堂地區(Tax Haven),為了鼓勵外國人到當地登記公司,通常會給予免稅的優惠及各種方便的法令規定,來吸引外國人到該國登記公司。離岸公司依其存在的目地及功能又可區分為四大類:
每一類型的離岸公司的設立規劃及操作方法均不同,在登記之初即應妥善規劃,才能正確使用,並達到效果。
離岸公司,免所得稅、營業稅、股東亦無所得稅、股權移轉稅、遺產稅、贈與稅。通常從事海外投資的企業會將盈餘匯入免稅的離岸公司,以節省稅負的負擔。而從事國際貿易者,則以此離岸公司來從事交易,配合境外金融中心的使用,即可達到免稅的功能。
利用離岸公司除可降低投資風險外,也被用來處理特殊交易,企業如顧慮該項特殊交易對母公司有不利的傷害,或危及母公司的生存,即可選擇離岸公司名義去進行交易,以避免母公司損失。
通常從事海外投資或國際貿易,為了財務調度的方便,都會在國外開立銀行帳戶,若此國外帳戶是以離岸公司的名義設立,則又具有資金週轉上的極大方便。賺錢的子公司將盈餘匯入此離岸控股公司的帳戶中,再由此帳戶支援虧損或需要增資的子公司,不但產生資金調節的功能,而且規避了匯兌風險。
以離岸公司來握有實體營運公司,常是許多企業運用的一種方法。進一步的模式則有以控股公司在海外上市,例如按香港的上市規則,可以開曼群島及百慕達群島設立的控股公司在香港上市集資。出售股票後所獲得的款項也可自由運用,不必擔心實體營運公司所在國的外匯限制和稅負規定。